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主要政策措施

一、拓展就业渠道方面  

(一)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 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毕业生参加科研项目工龄合并计算。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科研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后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三)应征入伍服兵役政府补偿学费,报考研究生可获加分。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 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引导鼓励面向基层就业方面  

(一)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 年的 工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二)“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全省每年招募1400 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参加 “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另外有“大学生村官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期满毕业生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三、扶持创业方面  

(一)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费和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大学生创业项目不在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属初创企业的,一律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检测、论证等专业收费,对初创企业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三)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 月1 日起的12 个月)以及毕业后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可申请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 元; 由相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 元。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 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 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 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五)一次性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 年内的大学生在我省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 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六)租金补贴。在校及毕业5 年内的大学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包括社会投资的孵化基地),可申请租金补贴,其中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 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 元,最长3 年。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其他人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 人及以下的按每人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3 人以上的每增加人给予3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3 万元。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每个给予5 万元至20 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给予5 万元至20 万 元资助。  

(九)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 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

四、促进就业方面  

(一)技能提升补贴  

1、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 7月1 日起的12 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种和标准实施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2、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 元的就业补贴。  

(三)就业援助补贴  

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 每人1500 元。  

2、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 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四)就业服务  

1、举办招聘活动。每年组织举办“一企一岗”、“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同时,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2、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专项服务。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为每名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专项服务(即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