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是本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开展学生创业指导工作的骨干力量。为充分发挥创业导师的指导作用,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指从事学生创业指导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创业学院工作人员、院学生工作部(处)工作人员、各系分管学生创业的学工部工作人员和各系创业基地指导教师等。

第三条 创业导师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接受学生工作部与各系双重领导。

创业导师聘任条件:

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具备一定学生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

4.正式在编教师。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

其基本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形势政策教育;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爱国主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理想信念;思想品德;校风、班风、学风;审美;心理健康等教育。

2.行为规范教育

其主要内容是进行本系创业园基地学生的创业指导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安全宣传教育、日常行为教育等。

3.学生日常教育管理

其主要内容是做好本系创业园基地学生的创业认定、培训、指导、出入园等各环节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班级和学生参与创业培训、竞赛、活动等工作;做好创业基地创业学生的测评工作;学生创业情况材料收集管理。

4.学生日常服务工作

其主要内容是做好本系创业基地创业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5.协助工作

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做好统计、调研、接待工作。协助各系党支部做好推优、考察、培养、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1.明确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掌握创业基地学生的全面情况。

3.经常深入到创业学生中去,找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4.对学生中的突发事件要正确引导、迅速反映、及时处理。定期参加学工部(处)召开的会议,沟通情况。

5.担任一定的学生创业指导课、社会实践课的教学工作。

6.注意调查研究,撰写学生创业调查报告或论文。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配备

第六条 各系创业园创业基地均需配备创业导师。

第七条 各系创业园基地创业导师聘任条件

1.有 2 年以上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且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教师;

2.热心学生创业指导工作,从事创业理论教学的教师;

3.创业导师采用教师自荐或系部推荐的方法产生。

第八条 职责要求

(一)创业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上级和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创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创业导师在指导学生创业实践的同时,努力作好创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创业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对创业学生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经常与基地创业学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给予指导,促使其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创业导师要根据本系创业指导小组制订的计划,结合创业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好本系创业基地的阶段性工作计划。平时应经常了解创业基地学生创业、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定期向系创业指导小组汇报工作,合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困难。

(四)创业学生进入创业园后,指导老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和健康状况,进行有关创业园公约的教育,督促进园学生认真操练并切实执行学校学习管理等有关的各项规定和条例。

(五)创业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创业学生要提出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创业学生,或因创业有明显的思想波动、情绪的学生,要及时向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创业学生进入创业园基地后,指导老师要对其课程学习和创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同有关部门对创业学生在基地的创业表现进行考核。

(六)及时上报本系创业学生的总结材料;重点做好创业基地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审议和上报基地内学生获各级创业大赛、活动表彰奖励的学生名单,荣誉称号和奖金;做好向创业学院推荐优秀创业学生工作。

(七)指导教师要承担一门或二门学生创业课程,有条件的要编写适用创业学生教学的高水平的教学参考用书,并创造条件支持创业学生出席有关讲座、研讨会、专题讨论等学术活动,拓宽知识面。

(八)加强对创业基地学生的日常生活和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创业学生在重大政治事件期间和政治敏感期的安全稳定教育。

(九)学院鼓励创业指导教师对各类创业学生特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研课题工作。

(十)认真完成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系创业导师的聘任、调整报学院学工部(处)备案。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创业导师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推荐。

第十一条 学院按每月 300~400 元的标准(按 10 个月计算)设立各系创业指导师工作岗位专项经费,由学生处在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担任创业导师工作,可视同班主任担任年限。对学生创业指导工作成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职称晋升。

第五章 培训培养

第十三条 根据创业导师的工作表现,以及相应的岗位要求,学工部(处)分批安排创业导师接受岗位培训、并参加各种学习和交流。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选拔优秀创业导师参加国内国际交流,支持创业导师攻读相关专业的学位,积极为创业导师的进修深造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创业导师,将予以转岗。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创业导师考核在学院统一部署下,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考核办法: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创业导师岗位津贴和学期奖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系考核、学生处考核、学生评价三部分。

第十九条 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1.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2.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不稳定事件发生;

3.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