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开展提供实践的平台。基地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具体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创新创业场所。

第二条   为规范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进创业团队有效运行、优化创新创业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1、依据江西省教育厅及学校的部署与要求,出台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以及基地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2、负责入驻项目的动员,受理入驻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签订入园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孵化基地的相关手续

3、掌握国家、省、地方以及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提供创业咨询服务,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工作室的发展提供指导;

4、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器以及扶持资金;

5、负责与政府以及企业间的合作,协调相关单位为我校创业团队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财税等有关手续;

6、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

7、负责对创业团队和项目全程服务、管理、监督、考核、评比;

8、负责省市和学校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四条 创业项目的申请条件

1、创业实践必须组成团队,团队负责人向按规定向二级学院提交创业项目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由二级学院初审后交创新创业学院汇总;

2、创业项目成员必须是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不包含中职生和五年制前三年学生),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且团队中一年级学生不超过3人;

3、创业项目必须与专业相关,或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含量,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一般不接受农林牧渔和与学校后勤经营相冲突的商贸创业项目;

4、创业项目需要有一定的启动资金,团队必须具有一定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5、创业项目须自行邀请一位以上在校职工作为指导教师;

6、团队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执行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孵化期间能够正常运营

第五条 创业团队的审批程序

1、各二级学院对团队提交的创业申请表和创业 (商业)计划书进行初次审核;

2、创新创业学院对于符合标准的团队进行登记、公开评审答辩,并向全校公示入驻团队名单;

3、公示结束后,合格的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基地的管理办法,并通过考核;

4、创业团队与创新创业学院签订孵化协议书、承诺书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5、创业团队在创新创业学院的指导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业工作室的装饰布置和入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创业团队的评审标准

1、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2、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成绩均合格,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3、团队负责人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团队的项目要具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且适合在校内创业;

5、创业(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操作性;

6、同等条件下,产品开发型、技术服务型和特色商业服务型项目优先审批;

7、同等条件下,团队成员参加过国家、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大赛、中国创翼等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的项目优先审批;

8、同等条件下,参加我校SIYB 创业培训以及其它培训 (提供证明材料)的学员申报的创业项目优先审批。

第四章 创业团队的管理

第七条 运营管理

1、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团队需提交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学期和年度创业项目运营报表、数据及报告,并确保其真实有效,支持学校完成统计工作;

3、创新创业学院对创业团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末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学期和学年末进行一次学期和学年检查,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

4、创业团队须全程参加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培训,定期参加我校创新创业文化学习研讨活动以及不定期的相关创业培训;

5、创新创业学院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对创业团队学期和年度运 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对优秀创业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6、创新创业学院为团队建立考评档案,将团队学生创业实况通 报所在学院;

7、创业团队成员接受校内外媒体采访需要征求创新创业学院的同意,不得私自接受采访;

8、创业团队如需在学校公共场合举办创业活动、招生等事宜,需要向创新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创新创业和保卫处的同意方可进行。

第八条 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各自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须自行配备工作室门锁、按照校方规定挂牌运营并带证上班

3.团队需对创业工作室进行布置,制作“公司简介、公司文化、商业模式、科研成果”等展示并挂墙展示。不得擅自对场地已有的架构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团队所进行的任何装修须提交相应方案,经创新创业同意方可进行

团队须管理好各自的办公用品以及相关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创新创业中心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生贵重物品丢失或是损坏,团队要及时报告创新创业,必要时立即报告保卫处或是报警

5.因团队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团队须及时报告创新创业中心并按照原价赔偿

6.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内大声喧哗或是从事干扰其它团队工作的任何事宜

7.团队不得擅自在场地内部或是场地旁边举行大型活动,如果举行需提前3天向创新创业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有校外人士参与,需要提前5天向创新创业中心提出请示。

第九条 卫生管理

1.团队须每天做好各自区域以及对应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工作,始终保持场地环境优雅、卫生清洁

2.禁止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在基地内部任何位置,或是停放在基地道路旁。

第十条 安全管理

团队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在基地内部留宿,不得擅自让管理员打开大门

2.团队离开场地须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3.团队成员要防微杜渐,发现任何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创新创业中心或保卫处报告

4.因团队成员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损失由团队全部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的创新创业基金原则上由团队自行筹集,对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经团队申请,报学校审批后,可获得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大学生创业培训等为团队提供培训,通过学校创业咨询师团队为创业团队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为创新创业团队统一办理项目介绍、团队介绍等宣传展示窗口。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创业计划竞赛、创新创业论坛、我的青春创业故事等活动为同学提供创新实践平台,依托国家、省及市举办的创业竞赛和培训活动等为同学提供锻炼平台。

第十五条 学校免费为创业团队提供场地、桌椅等办公设备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负责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为创业团队提供帮助。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

第十六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考核时间:创业团队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成果汇报考核两部分,日常考核贯穿整个协议期;成果汇报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 月份。

2.考核程序 (1)创新创业学院向创业团队发出通知; (2)创业团队根据“考核指标”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3)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考核材料进行调查审核; (4)根据考核指标评审打分; (5)公布考核结果。

3.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分为日常管理(G1)、创业工作室布置(G2)、安全情况(G3)、运营材料上交(G4)、运营汇报评审(G5)、支持配合工作(G6) 6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创业团队考核前需提交创业团队花名册、内部管理制度、学期工作计划、学期运营报告(含财务报表、团队承担的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媒体报道、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营业执照以及 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材料需要装订成册,具体详见考核指标附件。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中止或缩减协议期:创业团队孵化协议期以考核结果为准。如果 G1~G6各项得分均超过该项总分的 60%,创业团队可以继续在协议期内孵化;如果G<60 分,创新创业中心中止与创业团队间的孵化协议;如果G1~ G6 任一项得分小于该项总分的60%,每有一项削减一个月的孵化期;

2.评比表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对于考核合格的创业团队,颁发创业团队孵化合格证书;对于年终考核(两学期考核累积之和)前五名的创业团队颁发优秀创业团队证书;

3.其它用途。优先为优秀创业团队推荐庐山区生态工业园、津晶城科技园、恒盛科技园等校外场地孵化器、创业导师等。

第七章 创业团队的变更和中止

第十八条 变更。如果创业团队负责人以及成员在孵化期间发生变更,或创业团队成员在孵化协议期内毕业需要变更,必须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变更申请,填写《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团队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申请书》,经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后变更。如果在协议期内,创业团队负责人毕业休学,仍需继续孵化原项目,须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通过的,可保留原项目至孵化期满。

第十九条 孵化时间。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团队项目孵化期限为一年,不超过二年。孵化期结束,对继续需孵化的优秀项目,校方允许该项目重新申请校内孵化资格。

第二十条 创业团队出现以下问题,创新创业学院有权直接中止孵化项目。入驻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孵化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并给予一定的校纪处分。

1、经学期末学校评估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2、创业团队负责人协议期间毕业、休学等,需继续孵化原项目,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不通过的

3、团队依托校外机构在校内孵化基地申请入驻孵化,并由校外机构或是非在校生主导在校内的创业活动

4、团队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基地并开展相关工作

5、团队进入孵化基地,未按照基地管理办法从事项目的运营工作,项目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办公室经常处于空闲或是关闭状态者,经核实可中止孵化

6、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要求,随意扩大经营项目,从事与申报项目不相关的任何商业行为者

7、未征求创新创业学院同意接受采访造成舆论导向歪曲的现象发生

8、团队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者,或被学校开除学籍者

9、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的各项材料弄虚作假者

10、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1、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者

12、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者。

第二十一条 其它中止情况

协议期满中止。协议期满的,创业团队应及时到创新创业中心办理中止孵化手续

2.自动申请中止。入驻团队在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入驻团队须提前15 天向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协议,办理相关中止手续

3.孵化成功后中止。对孵化成功的团队,须提前15 天向创新创业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协议,办理相关中止手续。同时,创新创业中心将推荐入驻九江市各创业园,享受入驻各创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出手续。创业团队退出孵化基地前,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缴纳电费,上交电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2.提交《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团队退出申请书》; 3.提交团队运营总结报告; 4.清理工作室,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状况。

以上三项材料需要全部提交至创新创业学院,经审核无误,且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的创业团队方可颁发孵化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团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