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性法规基本情况概览

关于技术法规几个问题的特别说明

技术法规分类

技术法规通常包括:法定检验规则、建造规范、检验规程及其他指导性文件等。从法律效力上讲,法定检验规则的层级最高,这是《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授权制定的。建造规范是为满足规则对船舶构造部分的要求而制定的。(参见《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总则第1条)。

 尽管根据现在的指导思想,规则、规范的涵盖内容应该不同,要求应该不冲突,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可能存在内容重复甚至不一致的问题,此时一般应以规则为准。如2000规则、1998钢规都有消防内容,不一致之处以2000规则为准。

 规程是根据规则的规定,为规范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及技术要求,提高检验工作质量而制定的(参见《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总则第1.1条)。

 其他指导性文件是根据规则、规范、规程的要求,对某一具体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或指导。

技术法规有效期、替代性

对于规则、规范等技术法规,从实际应用角度讲,其有效期是比较模糊的,通常不会完全废止,新旧法规之间也通常没有严格的完全替代关系,对此,业界常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表述。现举例说明:

1.《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简称2015远洋规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后,新建远洋渔船应按该规则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简称2000规则)有关远洋渔船部分内容将被替代,但其他内容仍旧有效。

2.《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简称2015钢规)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后,新建船长24m以上钢质海洋渔船应按该规范执行,新建船长12m至24m之间的钢质海洋渔船仍应按《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简称1998钢规)执行。

3.2015钢规生效后,2000年建造的渔船在进行换板等船体构造结构修理时,既可以2015钢规的规定为准,也可仍以1998钢规为准。

规则规范基本框架

规则通常按照渔船作业区域、船长分类,根据我局立法工作部署,渔船规则将制定5部:远洋渔船规则、国内海洋渔船规则两部(以船长12m划档)、内河渔船规则两部(以船长12m划档)。

 规范通常按作业区域、船体材质分类,根据我局立法工作部署,渔船规范将制定4部:钢质海洋渔船规范两部(以船长24m划档)、钢质内河渔船规范、玻璃钢渔船规范。尽管木质渔船数量较多,但从绿色发展的角度出发,国家不鼓励建造木质渔船,也就不再制定木船规范。

法定规则

由于2000规则等技术法规发布时间早于《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且当前形势与2000规则制定时的形势有较大变化,其总则的部分内容(如第1.4条处罚)已不具备实用价值,但考虑到《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已经发布,《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正在制定之中,就不再修订。

(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以下简称2000规则)(包含2002规则附页的勘误表、《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修改通报第2号、2008年修改通报、2014年修改通报的内容)

 1.几个注意事项:

(1)2000规则是法定检验规则的一个总本,是各部规则中内容最全、体系最完整的一部,其他几部规则都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船。根据立法工作部署,规则将分成五部,以方便执行不同检验任务的验船人员使用。

(2)2000规则既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也适用于产品检验。

根据我局法规工作总体部署,今后产品检验规则将单独成册。现在出版的其他规则都不包含产品部分内容。

(3)适用渔业船舶范围。2000规则“第一篇总则”1.3规定:2000规则适用于(所有)中国渔业船舶。2000规则“第二篇检验发证”第1章第2节规定“本篇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且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的同时,第6章第1节同时又规定“本章适用于船长小于12m及无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这两条使得2000规则从概念上讲,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包括内河渔业船舶。但2002规则的快速出台,使得内河部分内容被替代。另外,2000规则具体技术要求篇章大都适用于船长12m以上渔船,使得2000规则从具体实施意义上,主要适用于船长12m以上海洋渔船(包括远洋、国内)。

 2.总则。

总则是一部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要规定法律依据、工作宗旨、适用范围、工作机构和验船人员、等效免除以及争议裁决和申诉要求以及相关名词解释等。船、机、电各专业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总则。

3.检验与发证。

  检验与发证是法定检验规则的重要内容,它具体规定了检验发证这项行政许可的整个执行过程,包括:申请、受理、检验、发证等环节。

  为适应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2015远洋规则针对现行规则检验项目“多、繁、杂”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分类,强调了船舶所有人、设计修造企业和监理检测机构在船舶“建、修、用、管”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突出了渔船检验机构监管职责。

 由于2000规则发布后,国家相继出台了《行政许可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农业部也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许可的公告,该篇的检验程序、检验证书等内容应以农业部公告为准,具体检验项目按2000规则执行。

4.其他篇章注意事项。

第三篇 吨位丈量,该篇内容参考《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由于公约没有修改,该篇内容仍可使用。

 第四篇 载重线,该篇内容包括国际(远洋)、国内两类船的干舷计算。其讲述的干舷计算原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第五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该篇内容适用于国际(远洋)、国内两类船,远洋部分内容被《2015远洋规则》替代,国内部分将继续有效到新的规则发布施行。

  第六篇 国际渔船的安全,尽管该篇内容完全被《2015远洋规则》替代,但该篇全文引用《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仍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第七篇 非国际渔业船舶的安全,该篇将继续有效到新的规则发布施行。

(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2)》(包括《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修改通报第3号)

 1.总则

规则从定位上讲,是2000规则的补充(见总则第1.2条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根据当时的规则规范应合并的指导思想,2002规则包含了大量规范的内容。

2.第二篇  内河渔业船舶

该篇将进行修订后独立成册,以《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内河渔业船舶)》形式发布。

3.第三篇  玻璃钢渔业船舶

该篇内容已被《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规范(2008)》替代。

4.第四篇  木质海洋渔业渔船

该篇主要讲木质海洋渔业船舶的船体建造要求。由于没有制定新的木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的计划,该篇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有效。各地在检验木质海洋渔业渔船时,可使用本篇。

5.第五篇  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

该篇适用于船长小于12 m的钢质海洋渔业船舶,船体结构内容将在新的规范发布前,用于指导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建造。完整稳性、吨位丈量及载重线内容已被《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替代。

6.第六篇  渔业船舶临时乘员的规定

对渔业船舶临时乘员的管理,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按客船管理,有的认为其服务于渔业工作,应按渔业船舶管理。为给管理权限属于渔业部门的地方提供管理依据,特制定本篇要求。

(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柴油机燃油管路防火、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3)》

该规则是根据当时国际公约修正案内容制定的,随着国际公约的进一步修订,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部分的内容已被替代,具体可参照《远洋渔船规则(2015)》

(四)《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分别简称2008内河小船规则、2009沿海小船规则)

 这两部规则是小船检验制度改革的产物,具体指导思想可见《关于加强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意见》(国渔检(法)〔2007〕87号)。与2000规则、2002规则相比,其重大突破有两条:一是允许小船采用现场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相结合的检验管理模式。二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小型非机动渔业船舶、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小型机动渔业船舶、船长7米以下的海洋小型机动渔业船舶、船长5米以下的内陆小型机动渔业船舶的检验技术法规。

 要求各省制定结构简单的小船的规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船的地方特色突出,且作业也基本在当地水域,全国统一划定的检验标准难以在各地得到有效落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地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同时,这也是各省机构体现监督管理职能的一个方面。

 部分地方检验规定举例:《黄渤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河北小型渔船检验管理规定》、《天津市内陆小型机动渔业船舶登记、检验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小型渔船检验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试行)、《贵州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甘肃小型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由于这两部规则内容相对简单,规则内容层次上划分为章、节,而没有像2000规则划分为篇、章、节。

1 第一章  总  则。

值得注意的是,2008内河小船规则该章“第2节 航区”的内容参考了海事部门的规定,制定时间较早。由于各地水利工程的修建,造成水域情况变化而使水域航区级别发生变化的,各地应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

2 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

根据农业部公告和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要求,部分内陆省份开展了“三证合一”的试点,证书有效期限、证书名称已发生变化,请根据新要求确定。但由于“三证合一”的试点尚未在全国普通推行,规则暂时维持原状。

(五)《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

 2015远洋规则共16篇57章约40万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检验与发证、吨位丈量、载重线、船舶构造、船舶稳性、轮机、电气、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员舱室设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起重设备等方面的法定检验要求。2015远洋规则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针对远洋渔船生产作业海域分为大洋性与过洋性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检验要求,增加了规则的操作性;针对现行规则检验项目“多、繁、杂”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分类,强调了船舶所有人、设计修造企业和监理检测机构在船舶“建、修、用、管”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突出了渔船检验机构监管职责。与2000规则相比,2015远洋规则主要做了以下重大修改:一是突出法定检验职能定位,改革检验监督管理方式,明确划分出属于质量控制管理内容的由修造企业负责;二是建立渔船安全状况声明制度,为改革创新大洋性渔船(超低温金枪鱼钓船)年度检验机制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三是提出了适合过洋性作业渔船的安全技术要求,节约了安全生产成本,提高了实际可操作性;四是增加了船舶构造安全要求,更加符合远洋渔船大型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五是检验证书有效期限从4年调整为5年,不仅与渔船管理登记和国际公约要求一致起来,而且方便了管理相对人。

       值得注意的是,2015远洋规则确定的篇章结构、确定的改革原则,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指导技术法规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

规范

(一)《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2015钢规发布后,对船长大于90m的,可以使用中国船级社的现行海船建造规范(参见2015钢规总则篇第4条);对船长24m-90m(包含24m、90m)之间的,可以使用2015钢规;对船长12m-24m(包含12m、不包含24m)之间的,可以使用1998钢规;对船长小于12m的,可以使用2002规则第五篇。

       但需要注意的是:2015钢规、1998钢规两部规范的船长定义与2002规则的船长定义有区别,从理论上讲,会存在覆盖盲区。这点将在制定船长24m以下钢规的时候予以统筹考虑。

(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规范(2008)》(简称2008玻璃钢规范)

由于玻璃钢渔船具有耐腐蚀、表面光滑阻力小的突出优点,符合绿色船舶的发展方向,国家有关部门希望能用玻璃钢渔船取代木质渔船。我局也对玻璃钢渔船建造规范给予了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1995玻璃钢规范、2002规则、2008玻璃钢规范,并根据玻璃钢渔船发展需要,于2015年启动了对2008玻璃钢规范的修订工作。  

来源:中国渔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