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创新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创新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举措,加快培养和提高我院师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指导师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创新创业人才、创新成果脱颖而出,为规范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1)各级财政拨款;

(2)学费收入;

(3)其他可用于创新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使用遵循“统一规划、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节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式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院成立创业创新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校企合作办、各系(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师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制定年度创新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制定创业创新经费预算

4.研究创新创业资金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整改意见。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校企合作办、财务处、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该办公室主任由科技管理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设在科技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1、提出师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制订创新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进行师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实施督查;

4、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成果认定;

5、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年度总结;

6、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学院相关部门承担部分创新创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教务处负责组织、参加技能竞赛的训练和比赛,以及技能创新的工作。科研处负责组织师生开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社会调研)的研究,专利发明的申报和管理,以及技术革新和流程设计等实验活动工作。院团委负责学生创业园创业项目申报和孵化,以及组织参加“挑战杯”等创新创业项目比赛等工作。高职教育研究所负责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教学研究、课程改革、专题辅导等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院办(人事)负责创新型师资队伍建设,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开展创新创业学术交流和指导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有条件输送专业教师到境内外开展考察、培训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各系成立系师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相关项目的组织、指导、推荐、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担任副组长,相关专家学者、系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系团总支书记担任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开展科技创新和创业活动,负责全院创新创业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成果认定,担任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的评委。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不超过70%。                      第三章资金使用的形式和标准

第七条创新创业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硬件建设和项目资助、成果奖励、指导补贴等。

第八条创新项目重点资助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的项目。

第九条创业项目分创业计划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项目的产品或服务要求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创新项目和创业计划项目的立项资助,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三类,一般项目资金不超过20000元,重点不超过50000元,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由学

院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创业实践项目以借款的形式资助(无息贷款),项目金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100000元),创业实践项目资助必须经学院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估后,确定是否给于资助,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立项项目成果可以代表学院参加各类竞赛,获奖项目学院给予一定奖励经费。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三条资助采用项目立项申报和评审制度,遵循“自主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正式在岗在册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可向相关创新创业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个人申请不得在不同的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六条相关创新创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项目,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立项项目负责人与相关创新创业管理部门签署《创业创新项目合同书》后项目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每个项目都要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填写《创业创新活动项目进展报告》,并报相关创新创业管理部门,相关创新创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高度重视及时整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终止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创新项目和创业计划项目通过专家组验收,视为项目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创新创业活动项目结题报告》,报相关创新创业管理部门,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后,颁发结题证书。                  第五章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资助经费必须合理使用。主要应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图书资料、复印、耗材、测试费等,项目过程中必须的调研
费、培训费以及差旅费,教师指导费用、补贴等按规定另外支出,教师项目的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15%。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核算,与自筹资金、配套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决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合同签署和项目开始实施后拨付总经费的70%,第二次30%经费在收到中期运行报告并经专家审核通过后发放,经费实行实报实销。

第六章成果认定

第二十三条成果认定的依据

1、项目结题报告和总结材料

2、竞赛获奖证书或文件

3、发表学术论文的正式刊物

4、各类专利证书;

5、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及用于其他方面。如有违反,终止拨款,追回原有资助款,且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的阶段性成果文字材料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因项目的目标、进度进行调整或撤销,造成需要对项目经费进行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七条基金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应要求上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