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高校毕业生学费和贷款代偿办法


   从江西省财政厅了解到,今年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出台《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从2017届毕业生起,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实行代偿。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

  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为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毕业时到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以享受这一代偿政策。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县(市、区),分别为:莲花县、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毕业生须在上述17个县(市、区)的基层单位,即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方可申请该政策优惠。

  代偿资金根据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

  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据悉,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度复核。毕业生在就业后提出申请,工作满3年、5年、8年时分别由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其受助资格。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符合条件毕业生离校前填写申请

  据悉,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时登陆江西省教育厅官网(http://www.jxedu.gov.cn/)学生资助网栏目,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江西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向学校毕业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时对提交的《申请表》中应届毕业生资格、标准、金额、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给应届毕业毕业生。

  二、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向工作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就业协议》复印件。

  三、县级教育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申请资格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毕业生工作分别满3年、5年、8年时填写《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附表2)并加盖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县级教育部门公章。

  四、县级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将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的基本情况和当年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报表一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代偿资金发放情况及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通过江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资助网站公布。

  服务未满年限将停止代偿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其代偿资格,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由工作单位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收回代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